國家旅遊局公佈“不合理低價遊”典型案例 雲南5企業上“黑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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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華網 作者:薛楓 編輯:徐美虹 2017-04-28 08:31:49

內容提要:27日,國家旅遊局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不合理低價遊”專項整治行動中查處的20起典型案件。據瞭解,此次通報的典型案例中,雲南天循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等5家雲南企業受到處罰。

  新華網北京4月27日電(記者薛楓)27日,國家旅遊局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不合理低價遊”專項整治行動中查處的20起典型案件。據瞭解,此次通報的典型案例中,雲南天循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等5家雲南企業受到處罰。

  20起案件中,涉及不合理低價遊案件10起,未簽訂旅遊合同案件5起,指定購物場所案件2起,其餘3起分別爲擅自增加自費項目、非法轉讓經營許可以及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據悉,處罰結果均將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記錄,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此次公佈的20起典型案件,處罰金額最高的爲海南省海口新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該公司以總計3840元的價格,組織了由34名遊客參與的“海南三天二晚遊”,而該團隊在旅遊過程中的實際消費金額爲15276.55元。對此,海南省旅遊委依據《海南經濟特區旅行社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其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石某某處以2萬元罰款。

  另一起不合理低價遊案件中,雲南天循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明顯低於成本的每人600元團費,組織“昆明-大理-麗江-西雙版納七晚八天遊”。昆明市旅發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給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等規定,給予雲南天循國際旅行社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並處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國家旅遊局監管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在持續半年的整治“不合理低價遊”專項行動中,國家旅遊局嚴打不合理低價產品、嚴查合同簽訂、嚴管購物場所,建立專門臺賬,實行掛牌督辦,責成相關省區市旅遊主管部門依法嚴查旅遊企業違法違規行爲,依法處罰166家,處罰金額485萬元。

  此外,國家旅遊局正積極探索建設全國旅遊市場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不誠信經營“黑名單”升級,建立旅遊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完善旅遊消費警示制度和守法誠信褒獎機制,讓企業付出違法違規代價。

  附:20起典型案件

  第一例,不合理低價遊案。經查,雲南天循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每人六百元的團費組織“昆明-大理-麗江-西雙版納七晚八天遊”,屬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昆明市旅遊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雲南天循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並處二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例,不合理低價遊案。經查,昆明樂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每人七百元的團費組織“昆明-騰衝-瑞麗五晚六天遊”,屬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昆明市旅遊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雲南天循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責令停業整頓五天,並處二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例,不合理低價遊案。經查,海口新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海南三天二晚遊”,接待三十四名旅遊者的團隊,實際收取團款共計三千八百四十元,屬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海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依據《海南經濟特區旅行社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海口新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處以三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石某某處以二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四例,不合理低價遊案。經查,昆明飛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組織“昆明-大理-麗江五晚六天遊”,以每人六百元的價格支付地接社團費,屬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西安市旅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昆明飛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責令停業整頓十五天,並處二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負責人程某某處二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例,不合理低價遊案。經查,黑龍江省松花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每人七十元的團費組織“亞布力一日遊”過程中,未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擅自增加自費項目,強制旅遊者消費,屬於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遊活動。哈爾濱市旅遊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松花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停業整頓三個月,並處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李某某處五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例,不合理低價遊案。經查,張家界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張家界、哈里路亞山、楊家界、十里畫廊二日遊”,以每人負五十元的團費接待其他旅行社委託的旅遊者,屬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張家界市旅遊和外事僑務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張家界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罰款十五萬元的行政處罰。

  第七例,不合理低價遊案。經查,山東萬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以“零團費”組織“港澳雙飛五天四晚遊”,屬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山東省旅遊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山東萬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並處十一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八例,不合理低價遊案。經查,深圳市深華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港澳雙飛五天四晚遊”,以“零團費”接待其他旅行社委託的旅遊者,並安排旅遊者到指定的購物店,通過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屬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經調查覈實,深圳市文體旅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深圳市深華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並處六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趙某某處三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九例,不合理低價遊案。經查,江蘇春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昆明-大理-麗江三飛六日遊”,以每人負二百四十元的團費接待其他旅行社委託的旅遊者,屬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江陰市園林旅遊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對江蘇春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處以五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例,不合理低價遊案。經查,天津樂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每人負八百元的團費組織“昆版雙飛六天雲南遊”,並通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屬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天津市旅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天津樂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責令停業整頓十五天,並處三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一例,指定購物場所案。經查,雲南義雲天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旅遊活動過程中,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昆明市旅遊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雲南義雲天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責令停業整頓五天,並處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二例,指定購物場所案。經查,昆明臻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旅遊活動過程中,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昆明市旅遊發展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昆明臻美旅行社有限公司責令停業整頓五天,並處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三例,擅自增加自費項目案。經查,四川錦華旅行社有限公司宜賓分公司在組織旅遊活動過程中,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宜賓市旅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四川錦華旅行社有限公司宜賓分公司責令停業整頓五天,並處十萬元罰款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鄒某某處五千元罰款,對帶團導遊餘某處三千元罰款,並暫扣導遊證一個月的行政處罰。

  第十四例,非法轉讓經營許可案。經查,大連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向該社港灣街營業部定期收取管理費,爲其提供旅遊合同,並從中獲利,屬於非法轉讓旅行社經營許可。大連市旅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條、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給予大連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停業整頓一個月,並處七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馬某某處一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五例,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案。經查,西雙版納山水易遊旅行社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景洪市旅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西雙版納山水易遊旅行社處以二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員熊某某處二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六例,未簽訂旅遊合同案。經查,海南沙洲旅遊百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組織旅遊活動過程中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同時未經旅遊者同意,私自轉團委託其他旅行社接待。海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依據《海南經濟特區旅行社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海南沙洲旅遊百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處以五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徐某處以一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七例,未簽訂旅遊合同案。經查,廣州康輝國際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過程中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廣州市旅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七條、《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給予廣州康輝國際旅行社責令改正,並處六萬一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八例,未簽訂旅遊合同案。經查,北京到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旅遊活動過程中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北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北京到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處以三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九例,未簽訂旅遊合同案。經查,北京日遊金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旅遊活動過程中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北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北京日遊金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處以三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例,未簽訂旅遊合同案。經查,浙江省國際合作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組織旅遊活動過程中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上海市文化執法總隊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浙江省國際合作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處以二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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